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新泽西州的应急管理职能经历了从最初侧重战争防护的民防机构,逐步演变为涵盖自然灾害和技术灾害的综合性应急管理部门的转变。
在1950年之前,联邦和州的灾难救济计划主要关注保护美国人口免受战争行为的影响。当时,像疏散规划、庇护、志愿者管理、警报和预警,以及资源管理等如今整合应急管理模型中的关键职能,都是为准备战争相关活动而制定的“民防计划”的组成部分。
进入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新泽西州的民防办公室主要负责与指定的联邦对应机构协调,以传播民防信息、维持民防通信,并提供民防培训项目。在国家层面,联邦政府对自然灾害的受害者提供的是单次事件的援助。
直到1979年,专门针对特定灾害的应急管理计划分散在国家政府的各个联邦机构中。这一时期,人们逐渐认识到成功管理一次紧急事件需要关注应急的全部阶段——包括减灾(风险降低)、准备、响应和恢复——并且类似的应急管理策略可以应用于洪水、地震、干旱、火灾、化学泄漏或恐怖袭击等各种事件。
1970年代和1980年代技术灾害的增加,许多源于危险化学品事件,促成了应急管理向“全灾种”(all-hazard)方法的转变,并使得州级办公室承担了更广泛的职责范围。
在1979年,在三哩岛核发电站事件之后,总统卡特设立了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这使得总统掌握了原先分配给民防准备署、联邦灾害援助署、联邦准备署以及1977年《地震灾害减少法案》所提及的机构的所有职能。此后,联邦的修订案要求FEMA与州和地方政府合作,协助它们建立应急管理计划。此外,联邦资金的修订案也允许用于准备和应对自然和技术紧急情况,只要使用方式与攻击准备不冲突或不减损。随着所有应急计划在FEMA下建立,工作开始将所有应急都相似的功能活动(如疏散或公共教育)整合到统一的规划努力中。
在新泽西州层面,职能的演变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时间点:
* **1976年7月22日**:一份重组计划提交给州立法机构,将民防局局长的职能、权力与职责从国防部转移到法律和公共安全部。
* **1978年1月12日**:根据州检察长威廉·F·海兰德的命令,民防局局长办公室在州警察局的部门内设立。
* **1980年12月17日**:新泽西州州长布伦丹·伯恩发布了行政命令101,该命令的触发背景是联邦应急管理署的创建,从而将“民防局局长办公室”更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此后,原民防局局长办公室在法律和公共安全部的所有职能、权力与职责,都由州应急管理主任负责执行。
从那时起,新泽西州州警察局局长通常也被任命为新泽西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州主任。州应急管理主任负责监督、指导和控制任命一个或多个副主任和/或助理,以控制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活动。州长对州境内的应急管理活动负有总体责任,所有活动和部门都通过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操作中心进行协调、指导和控制。